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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104年4月1日府環空字第1043610819號函「楊登財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之罰鍰催繳通知函」。

刊登日期:2015/9/9
發文日期:2015/9/9
發文字號:府環空二字第1043631390號
主旨:公示送達104年4月1日府環空字第1043610819號函「楊登財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之罰鍰催繳通知函」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楊登財君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致旨揭函正本無法由郵政機關送達,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,本府依職權為公示送達。
二、應送達之旨揭函正本,現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管理科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)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身分證及圖章前來領取。
三、應受送達人姓名:楊登財。
四、上開送達,自公報刊登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